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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提案

发布:2024-01-06

为加强和完善对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章程》、《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草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为适应行业的发展需求,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会。为加强和完善对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的管理,保障协会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章程》、《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的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职能机构,分支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隶属于本协会,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

二、职能和义务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协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协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协会章程规定和民政厅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六条 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活动,接受本协会的委托,以协会约名义承办活动。

第七条 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协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和成立

第八条 各分支机构的成员单位需由协会有影响力的会员单位发起组成,分支机构的成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

() 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 与本协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 需要具有三十至五十家的发起单位。

() 必须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第九条 分支机构成立的程序:

() 申报: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报告。

() 初审: 协会秘书处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审定

() 考核:协会秘书处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

() 审批: 报会长审核,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登记备案: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向相关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手续。

登记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

2、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秘书处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终止

第十条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

() 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

() 已没有发展前景的;

() 有严重的违规和违法行为的。

五、管理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 接受本协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本协会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指导;登记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业务指导。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业务的指导。

() 按照本会领导分管的原则,建立职能部门与业务性质相近或工作关联度较大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

()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大发展前景好的,本会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支持和打造。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依据《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本会主管领导审定后实施。分支机构不单独制订章程。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不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

()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可称之为,不可称为”“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

() 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协会秘书处审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分会的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二至四会、年。分支机构负责人需对协会会长全权负责。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人事管理。

() 管理范围:分支机构专职人员。

()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竞聘的方式产生。委派的正职、登记负责人由本会提名、秘书处考核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专职副职 (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 3 人。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秘书处备案。

() 分支机构正、副专职负责人 (含秘书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岁。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及协会秘书处实行双重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合法的用人手续,报协会秘书处进行备案:

2、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人事管理由分支机构统一负责

3、用工费用由分支机构统一承担。

()、分支机构要实行回避制度。配偶与直系亲属不得在同一个分支机构任职。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 分支机构财务原则上归本会财务部统一管理,执行本会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每年需完成本协会下达的一定数额会费的收缴任务。

(三) 分支机构的经费实行自筹,单独建帐,分别核算。分支机构所收缴的会费,除本会留用一定份额外( X%),其余均由分支机构自行支配。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安徽省电子电器服务业协会 XXX 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英文的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 分支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秘书处报送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工作可以纳入到本会整体工作规划中,并按照本会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进行实施。

() 分支机构必须根据自身的专业属性和特定领域,确定主营业务。要注重培育品牌,并突出专业特色。

() 不符合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与本专业无关的、其它单位合办,但没有签订合作协议的,一律不得开展。

()分支机构重要事项和大型活动要事先向本会进行申报。如:行业评比表彰、大型会展、培训竞赛、信息发布、涉外活动、庆典等未经批准不得举办。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印章管理

分支机构需要刻制印章必须得到协会批准,执协会证明可在当地相关部门刻制印章,分支机构内设处、室不得刻制处、室印章。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行文管理

(一) 分支机构举办重大事项或大型活动(系指面向全国或全行业的各类活动) 须由本协会发文

()分支机构联系工作的一般性函件可不编本会统一文号,自行发函。

() 不得以分支机构为主体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协议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会员管理。

() 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所属行业成员,分支机构不具独立会员,所发展的成员为本协会会员。其成员可称为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不能称为理事、常务理事。

() 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本会的《入会申请登记表》由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交本会秘书处批准通过。

()分支机构需按本会统一要求和设计制作成员证书、牌匾

、经

第二十四条 经费:

() 代本会发展会员所收取的会费;

() 会员的捐赠收入、有关单位的自愿赞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七、处

第二十五条每年由本会组织对分支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 无年度工作计划的,无正当理由半年未开展活动的,重大事项、大型活动未报告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

() 超出登记业务范围进行业务活动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引起法律纠纷,对本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登记负责人通报批评、警告,并由分支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直至撤销其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 没有经费保障能力的,不能完成会费收缴任务的,撤销该分支机构登记负责人的职务。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将经协会第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以上提案请审议!